“在我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,当事人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。该行为已构成《公司法》第二 百一十一条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,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,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”规定的情形,我局 依法立案,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,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,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。”